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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公证能否作为法院认可的涉外离婚诉讼材料?

已有 472 次阅读2023-8-14 17:46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关于文件的公证与认证问题,本离婚律师曾多次提及。由于当事人远在国外,其所提交的诉讼文件让法院难辨真假。所以对此类文件进行公证与认证便成为了法院进行判断的主要依据。

虽然如此,但是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仍然有当事人拒绝对自己提交的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或者采用了错误的公证和认证方式。比如以下这起神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多年,男方为美籍,常年生活在美国,女方生活在北京。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男方聘请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准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很快,本婚姻律师将起草好的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发给了男方,同时明确告知男方需要在美国当地对这两份文件办理三级认证手续后在快递回中国。

终于,本律师收到了男方发来的快递,打开后才发现这位男士仅在美国当地找了一位公证人员对诉讼文件进行了公证。并未完成三级认证手续。如此公证能否作为法院认可的涉外离婚诉讼材料?_图1-1

对于这种仅由境外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的文件,中国法院是不承认的。中国法院应该只承认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所出具的认证文件。然而,鉴于中国驻外使领馆拒绝直接办理外国人对于文件的签字公证,故这位男士在当地找公证人员办理完成签字公证后应该再去州务卿办公室对该文件进行认证,最后再把该文件递交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再次进行认证。这才是完整的三级认证手续。

由于这位男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不合格,故其需要重新办理认证手续。这件事情让当事人浪费了不少时间。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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