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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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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远隔万里,很多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早已失去与对方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呢?本离婚律师以昨天接受的一位女士的咨询为例做个解释。
这位女士与男方原本为中国籍并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积累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并育有一女。多年前男方办理了移民手续,独自前往美国工作和生活。由于远隔万里,交流不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在女方已经无法联系到男方,对于男方的工作与生活情况也一无所知。为此,女方决定离婚。
女方的问题是:1、无法提供男方的联系方式,法院能否受理自己的离婚诉讼?2、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解决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这位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1、虽然无法提供男方的联系方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女方的离婚诉讼。并且法院在受理并尝试采取正常途径尝试联系男方失败后,会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是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便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2、鉴于孩子始终跟随女方生活,法院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定孩子继续由女方直接抚养,同时确定男方应该负担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3、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位女方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提出财产分割要求或者选择那些性质明确的财产交由法官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予以解决。如果案情复杂,对于法院能否判离都没有把握,且财产貌似存在诸多潜在争议的话,则最好不要在本次诉讼中提出离婚财产分割的诉求,可以待解决离婚问题后,另行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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