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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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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准备离婚的当事人在正式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之前都已经和对方分居。并喜欢以此作为证明他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在法庭上来说。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的观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分居都不被法官认定符合法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分居的事实在离婚诉讼中根本不起作用。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了便于理解,本律师以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感情一般。四年前,女方决定前往美国发展。既然感情一般,也就没什么难以舍弃的。简单地和男方交代了一下后便只身去了美国。在此期间,双方的交流时有时无,并越来越少。现在,女方决定与男方离婚。然而,男方却坚决不同意。为此,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处理。
在与女方沟通了解案情的时候,本律师自然需要理解女方离婚的理由及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对此,女方的解释大致是:男方平时好逸恶劳,没有正经工作,收入也不高。至于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问题,自己在美国,男方在中国,双方已经分居长达四年的时间。这便是最直接的证据。
对于女方关于分居问题的解释,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符合婚姻法律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条件的规定的。这是因为,在婚姻法律中虽然规定有可以将长时间分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但是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本案中,双方分居的原因是女方决定去美国发展,与夫妻感情不和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未来的诉讼中不应以此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的重点。
经过帮助女方认真分析后,本律师发现女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性格及婚姻家庭观念不和。女方认为作为男方应该是家里的“顶梁柱”,支撑起家庭的经济重担,而婚后男方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的种种表现让女方逐步产生厌恶之情,直至现在决定离婚。期间之所以矛盾没有爆发是因为双方婚后仅一年多,女方便离开男方去了美国,并开始各过过的生活,互不干扰,没有矛盾爆发的机会。同时,女方对于人生目标的追求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与男方的想法渐行渐远且难以弥合。经过进一步了解之后,本律师发现双方婚前了解也不够,属于草率结婚。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案应该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时,双方的性格、婚姻家庭观念也存在很大差异,难以和睦相处,辅之以长期分居,缺乏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更加淡薄为由发起离婚诉讼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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