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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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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团队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件中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当事人原本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加入了美籍。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对方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这位当事人从美国得知诉讼之事后便联系本离婚律师,并决定委托我们代为出庭应诉。于是本律师团队正在为其准备各种出庭材料。
人虽然实际上仍为同一人,但是由于其国籍或者说是身份的变更,导致其需要提供一份特殊的文件来证明本案的被告与本人乃是同一人。
之所以要提供这份材料的原因很简单——当年在中国国内办理结婚登记时,其为中国公民,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名字为“某甲”(化名),身份证号码也是唯一的。现在,她的身份已经变更为美国公民,其美国护照上的名字为“MOU JIA”(化名),护照号则是九位的阿拉伯数字。虽然照片都很像,美国护照上的名字也是中文名字“某甲”的汉语拼音,但是法官仍然无法左手拿着中国的结婚证,右手拿着美国护照就确定二份文件上显示的是同一个人的。如果连被告的身份都无法确定的话,审下去没准就是错案,法官自己也会“吃不了,兜着走。”
讲清楚问题原因了,那么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解决方式就是名叫“同一人身份证明”的文件。这份证明需要我的当事人在美国当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首先需要准备好材料,然后到住所地找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持公证后的文件前往州务卿办公室进行认证。最后,拿着经州务卿认证的文件再联系中国驻当地领事馆办理认证。
有了这份文件后,法官便可以确定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了,进而可以按照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程序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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