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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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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对在北京登记结婚的外国人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咨询。
这对夫妻六年前相识于北京,后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并不存在争议。为此,二人希望共同委托本律师为他们起草离婚协议。
对于上述案件,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完成的。原因在于双方的身份均为外籍。因为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没有就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加以规定。因此,双方要想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一个选择,即向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无意义的。鉴于双方就离婚问题不存在分歧,所以未来在法庭上可以经由法庭主持调解并达成一致而离婚。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既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不为双方均是外国人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对外国夫妻又如何能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是外籍,只要履行一些特殊手续,也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这些特殊手续有:
一、双方的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从而避免在中国缔结的婚姻关系不为他们本国所承认。
二、虽然我国婚姻登记法律没有明确,但是具体的登记机关实际上是与中国内地居民是有差别的。比如内地居民应该共同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很多地方,双方均是外国人的,应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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