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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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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律师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报道的是一起发生在河南省的离婚案件。在该案中,男女双方最初在新疆某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后在河南省某地再次登记结婚。后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持第二次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现在一方准备再婚,却被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向法院起诉以解除第一次在新疆办理的结婚手续。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给出的解决方案,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此事最终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了司法建议而结束。
由于我国针对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了全国联网,因此现在极少再出现重复登记的情况。然而,在涉外婚姻案件中,由于各国均有权进行婚姻登记,且很多国家并不仅局限于本国公民,因此,这种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况更多地会出现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那么,对于重复登记的情况,应该以哪一次登记为准?婚姻关系应该从何时开始呢?接下来,本婚姻律师以曾经处理过的一起当事人分别在不同国家先后三次登记结婚的涉外离婚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方为中国籍,女方为加拿大籍,而老家则都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5年,男女双方共同前往无锡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共同飞往加拿大共同生活,并在卡尔加里市第二次登记结婚。期间,双方共同到美国拉斯维加斯游玩,从而又在拉斯维加斯市第三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由于感情问题,双方分居。男方独自回到中国并在北京工作和生活。
对于二人的婚姻关系的确立的时间,由于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是在离婚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以双方首次登记结婚的时间——2005年为准。以该时间为起点,直至双方离婚时止,这段时间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由此看来,如果双方要在中国起诉离婚的话,则双方在加拿大及美国的婚姻登记情况基本上没有法律意义。
该案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女方在加拿大也发起了离婚诉讼。在那个诉讼中,女方向法院提供的是双方在加拿大登记结婚的信息。其结果是加拿大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建立时间晚于中国法院的认定。虽然如此,其结果却无关紧要。这是因为,加拿大法院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确定了子女监护抚养问题。并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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