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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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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些是经由外国法院审理后做出离婚判决的。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应该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这就导致了很多涉外离婚案件并不能通过以此诉讼就解决所有问题。而是既要向外国法院起诉,也要向中国法院起诉。由于这个原因,很多身在海外、与中国有各种关联的、准备离婚的当事人通常要分析自身的具体情况,提前制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离婚步骤。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打算以今天通过微信语音方式接受的一位身在美国的当事人关于其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女双方多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若干年前,双方前往美国生活。期间男方成为了美国公民,女方仍为中国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向美国加州某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在离婚判决中除了确定离婚和未成年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外,法院还分别就位于美国和中国的房产、存款、车辆等做出了相关的裁判。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被判给了女方。为了变更房产登记信息,女方联系本律师希望代其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
对于女方的上述想法,本婚姻律师认为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有个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外国法院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判决部分不予承认。这就意味着在该案中,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关于丰台区房产的判决。
详细了解案情后,本律师发现:男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明显多于女方。既然美国法院的财产分割判决在中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女方可以有两个选择:1、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就男方在中国的全部财产进行彻查后进行分割;2、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关于婚姻关系解除部分的判决。然后单独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追究男方的财产。结合这位女士的其他因素考虑后,本律师认为其应该选择第二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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