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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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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中国法院只会处理中国境内的财产,比如房产等。原因是我国法律对于外国法院关于中国境内的财产的分割处理一概不予承认。作为对等,我国法院也不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位于外国的财产。正因如此,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外均有财产的婚姻案件,本离婚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分别向财产所在地的不同法院起诉以分割离婚财产。然而,仍有些当事人为了省事儿,而寄希望于由一家法院一次性解决所有财产分割问题,比如下面这起离婚案件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男方目前在日本生活,而女方则在中国。男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离婚请求,女方不持异议,但是提出要分割双方婚后在日本某地所购买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市值折合人民币约为一百万元。于是女方提出调解方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然而,法官却拒绝将房屋所有权归男方的条款写在离婚调解书中,充其量只能写在调解笔录中。理由正是前面所讲的——中国法院无法处理位于国外的房产。
由于这个补偿数额对男方很有吸引力,于是这位男士便和本律师探讨能否接受该调解方案?对此,本婚姻律师却建议男方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1、如果接受该调解方案,则在离婚调解书中只会记载“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40万元。”该规定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因此,离婚后的男方必须要向女方支付该笔补偿款。
2、即便中国法院在离婚调解书中写了位于日本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日本法律也可能不认可。更别说中国法院不会记入此内容。因此,离婚后女方可以随时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尤其是在女方获得补偿款后,男方很可能会面临日本房产被女方要求分割的局面。
综上,男方最终的结局很可能是支付了40万元后,还要被女方分割房产。在本律师看来,这分明就是一个圈套,作为我的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往里面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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