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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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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疫情导致的国际旅行受阻,给很多身在海外想离婚的人士造成诸多不便。本离婚律师想谈一种较为少见的涉外离婚方式——领事离婚。
所谓领事离婚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法律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的制度。
由于该制度有诸多的限制条件,故并非适用于所有准备离婚的当事人。总结起来这些条件有如下几个:
1、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居住在该使领馆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为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是中国公民,而且均应在驻在国居住。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这一点毋庸置疑,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思,心智不健全者是不能完成离婚登记的。
4、当事人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在该使领馆缔结。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海外其它地方登记结婚的是不能办理领事离婚的。
6、驻在国的法律承认办理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由于希望办理领事离婚的当事人往往还要继续在驻在国生活。如果驻在国不承认领事离婚,则其日后再婚行为很可能会触犯驻在国的法律。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建议当事人可以向中国驻该国家使领馆咨询。
如果您的情形恰好符合上述条件,对方也愿意配合的话,则您需要准备好双方的护照、旅行证、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书》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及《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不能事先签字,需要拿到使领馆当着领事的面签署。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领事离婚的途径只适合极少数的当事人。大多数不便回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还是需要聘请离婚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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