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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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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虽然一审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但并不立即生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视情况确定判决是否生效。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而一旦提起上诉,则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期便会继续迟延,直至二审作出裁判后再说。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单凭一审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是无法确定其是否已经生效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便设置了证明判决生效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判决生效证明》这份由一审法官出具的文件。
普通离婚案件如此,涉外离婚案件也是一样。比如,本离婚律师在五年前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便遇到了这个问题。这位当事人是一位长期生活在北京的美籍人士,与中国籍的对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委托本律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该案进行的十分顺利,法院很快做出了一审离婚判决。拿到离婚判决书后,本婚姻律师提醒这位当事人一定要记得三十天后,如果对方不上诉的话,不要忘记再来法院找法官开个判决生效证明。然而,不知是什么原因,这位当事人竟然忘记的本律师的提醒,没有申请开具这份文件。
现在,这位早已离开中国的当事人联系本律师。原来,其准备再婚,但因为无法证明当年这份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而无法进行。
这么多年已经过去了,当年的离婚诉讼案卷早已被法官交给法院的档案室归档。要想找法官直接开具生效证明是不可能的。万一这位法官也已经离职就更麻烦了。于是,本律师第二天便来到了朝阳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这位法官仍然在职。接下来,这位当事人应该给本律师出具授权书,然后去法院档案室查档。凭查档结果再找这位法官开生效证明。最后还要将生效证明快递给海外的这位当事人。看来的确需要耗费一些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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