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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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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身在海外的当事人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咨询。这位当事人的案情中涉及到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文件是该咨询事项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这位男士结婚多年。婚后其随妻子共同来到美国。期间,女方工作,男方学习为今后在美国找份像样的工作做准备。一年半后,女方提出离婚并以扣押男方护照作为威胁,迫使男方签订了一份其自认为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女方的收入全部归女方所有。由于男方吃住均由女方开销,故离婚时男方应该向女方偿还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40万元。”现男方希望以被胁迫为由推翻该协议,并重新分割离婚财产。
起初,由于男方没有讲清全部案情,导致本离婚律师认为其签订离婚协议后便将其递交给了美国法院,然后由美国法院根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了最终的离婚判决。基于该误解,本律师认为:虽然男方是受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掌握有被胁迫的证据,但是反悔的难度仍然较高,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可以反悔的期限。鉴于此,需要详细分析案情后,才可能找出适当的理由和依据来操作推翻离婚协议的诉讼工作。
面对困难的局面,这位男士终于和盘托出了全部案情。原来,他只是与女方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将其递交给美国法院进而获得最终的离婚判决。这种情况就简单了许多,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真正办理完离婚受洗前,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基于此情况,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是否被胁迫而签署离婚协议都是不重要的了,只需以不具备生效条件为由推翻该协议即可。
鉴于双方尚未离婚,故男方可以搁置这份协议,选择向中国法院直接起诉离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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