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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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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经常会有当事人请求中国法院一并处理国内外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种请求往往会被法官所拒绝。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亲自办理的一起涉外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我的当事人(女方)常年生活在美国,男方则在中国。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至成都市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包括位于美国的房产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本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法官很可能不会处理美国的房产。而我的当事人生活在国外,正在实际使用该房屋。未来如果法官不处理美国房产,反倒有利于我的当事人。
事情的进展与本律师所料一致。庭审中,当男方提出要求分割美国房产后,法官转而询问本律师的意见。对此,本婚姻律师首先从证据方面驳斥了男方,然后主张认为:鉴于该房屋位于国外,男方应该另案向美国法院主张分割。本案不应处理。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并未分割海外房产。
法官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大致有两点考虑:1、该案是离婚案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婚姻关系,而非财产。关于海外房产的分割问题,男方可以在离婚后另行主张;2、该房产位于美国。如果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作出分割的决定,那么在未来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进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中国法院将很难执行位于美国的房产。这种不具备实际强制执行可能的判决以及离婚调解书还是最好不做,否则将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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