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songjlvshi的个人空间 //www.sinovision.net/?646170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本涉外离婚案件由谁作为原告起诉更方便?

已有 784 次阅读2023-7-19 15:42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很多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身在国外,虽然达成离婚协议却因为不便回国而只能委托离婚律师向中国法院起诉来解除婚姻关系。既然如此,该由哪一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便成了接下来要决定的事情。就此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以方便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比如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便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我的当事人常年生活在美国,而他的妻子则生活在北京。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经过一番协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鉴于男方不便回国,故无法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委托婚姻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由此便出现了该由哪一方作为原告来发起诉讼更为方便的问题。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律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有权受理该案的法院都应该是女方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辖。

既然管辖法院没得选择,我们再来看一下双方准备起诉材料方面谁更便捷。本涉外离婚案件由谁作为原告起诉更方便?_图1-1

本案中,男方作为原告应该在美国准备经过公证的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寄回国内,而女方作为原告的话,男方仍然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只是免去了起诉书的公证问题。

综上,本案中女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的话可以免去起诉书的公证工作,略微便捷一些。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