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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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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并不复杂,却出现了比较少见的,两家法院同时受理一个案件。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情况是如何发生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男方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女方的户籍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双方于去年前共同前往日本工作和生活(未定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律师准备向中国的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案符合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依据婚姻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我方与三个月前向原告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也于当月受理该案。由于被告的态度消极,故意躲避诉讼,所以该案目前处于正式开庭前的送达阶段。
让人意外的是:就在几天前,从另一家法院即大连市甘井子法院传来消息——该院在上个月竟然受理了女方的离婚诉讼。并希望通过本律师向男方进行送达。对此情况,本婚姻律师当即向甘井子法院提出质疑——甘井子法院有何依据来受理女方的离婚诉讼呢?对此,甘井子法院的答复是:“女方目前已经回国,并已把户口迁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所以甘井子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甘井子法院的答复,本律师是不能苟同的。原因在于:男方早已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女方的户口尚未迁移到甘井子区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便已受理该涉外离婚案件。现在甘井子法院受理女方的离婚诉讼属于重复立案,为法律所禁止。
虽然,本律师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甘井子法院,但该院法官却说其经请示,领导认为该院仍然有管辖权,故而决定继续审理该案。
对于甘井子法院坚持管辖权的态度,本律师认为其迟早会改变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甘井子法院如此坚持要管辖该案的原因是啥?意欲何为?反正本律师不吃这一套,我也坚持。咱们看看最后谁会让步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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