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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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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远在加拿大的当事人关于离婚房产问题的咨询。其中涉及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加拿大法院是否有权查封其在中国境内房产?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可以非常有把握地回答她:“加拿大法院无权查封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房屋。”
这位当事人与男方结婚多年,双方婚后共同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目前价值约一千万人民币。由于二人经常在加拿大生活,且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其向加拿大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接到法院传票的男方立即委托了当地的律师准备应诉。由于上述房屋价值较大,为此,男方希望通过加拿大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出于担心女方私自变卖该房屋的担心,其又希望法院能对该房屋先行查封。对于男方的要求,其委托的加拿大律师信誓旦旦地表示:只要其向法院提出申请,加拿大法院将在一周内便可以完成查封工作。
这位律师的话传到女方的耳朵里后,女方将信将疑。于是找到本婚姻律师询问房屋查封问题是否如加拿大律师所言。
对此,本律师认为加拿大律师的意见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加拿大法院无权查封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房产。这是因为中国法院根本不会承认外国法院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就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财产的判决。而加拿大法院查封该案中房产的目的便是要保证未来离婚判决中该房屋能得到执行。二者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矛盾,中国相关部门怎么能接受加拿大法院的查封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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