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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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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该判决尚未经中国法院予以承认时,当事人能否再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之所以会遇到该问题,按照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没有法律或者现实意义,当事人出于与对方斗气而希望中国法院再审理一遍自己的离婚案件。比如本律师曾经遇到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在国内,对方在加拿大。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2年多。对方向加拿大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而我的当事人拒绝应诉。最终加拿大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获知离婚判决的消息后,我的当事人心里不平衡——凭什么对方作为原告想离就离呢?我也要作为原告起诉对方要求离婚。基于这样的心理,这位当事人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该案,本律师仔细审查了加州法院的诉讼文件,发现该案的审理程序,尤其是向被告送达的程序与中国法律存在明显冲突。加拿大法院竟然让原告委托其在中国国内的朋友向我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这种针对中国公民、未经中国同意、无视中司法主权,直接将加拿大司法权延伸运用到中国境内的做法与中国法律严重背离。于是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向中国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对方虽然拿出了加拿大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但中国法院不予认可。最终,中国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
2、基于在中国国内财产分割原因,或者其它目的,而运用法律技巧。比如在另外一个涉外离婚案件中,男方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离婚判决。此后便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身在国内的女方为了分割该房屋便委托本律师准备发起诉讼。在该案中,如果我方接受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则会因为男方是在离婚后购房且资金来源难以证明而无法分得上述房产。故而,我方首先要找理由随时准备好推翻该外国法院判决,随后才是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最终,本律师的主张被中国法院所接受,作出不予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并另行作出离婚判决且分割了上述房屋。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外国法院如果已经作出生效离婚判决,从理论上来说是不能再向中国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的,因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牵涉到一系列后续的法律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男方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所产生的收入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然而,任何事情都非绝对,如果您一定需要中国法院来处理你们的离婚官司,就要先收集证据,做好随时推翻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准备后再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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