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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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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通常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夫妻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否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这个事实在离婚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往往能体现夫妻感情现状,并影响法官对于案件裁判的结果。关于这个问题在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同样重要。本律师以最近正在着手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当事人应该如何向法官证明分居事实的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5年,之前一直在美国加州生活。从去年夏天开始,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频繁发生争吵。至年底,女方带着孩子飞回中国并住在娘家,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只有微信联系,再未见过面。现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准备向法院发起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男方并不同意离婚。
虽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最终判离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为了能向法官证明夫妻感情现状,并为将来二次起诉做好铺垫,本婚姻律师团队一致认为还是需要向法庭提交分居情况证明的。
那么该如何收集证据呢?由于男方在法庭上很可能不会轻易承认分居事实,所以本律师结合这位女士的案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女方带孩子回国的飞机票及出入境记录。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女方回国的时间,而男方却没有此种证据,因为他是在半年后才飞回中国的,且至今生活在国内的另外一个地方。此外,这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为相关记录由第三方保存,无法造假。
2、回国前后,男女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个证据的内容较为繁杂,因为其中除了可以证明从女方回国后双方便没有在一起外,还有其它关于商谈离婚、孩子生活情况等等其它内容,需要抽丝剥茧般地一点点审核并提取出来。
3、居委会为女方及孩子出具的居住证明。以此来证明女方与孩子单独生活至今。并能够以此排除男方回国后与女方及孩子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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