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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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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位身在美国的女士向本律师咨询其与正在监狱服刑的男方协议离婚的问题。鉴于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该案存在诸多可能出现的困难,故本律师建议其选择起诉离婚更为便捷、稳妥。
让我们先来看看案情: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多年。二年前,男方因犯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现在江苏省某监狱服刑。经过协商,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女方打算回国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另,男方户籍已经被注销,女方的户籍及原国内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既然协议离婚已经被本律师排除掉,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该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
一、由女方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对此,本律师认为不妥。理由是: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是,女方在国内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其经常居住地在外国,而且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女方的户籍地或者原国内经常居住地法院均无法按此规定行使管辖权。
二、向男方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对此,本律师是赞同的。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外一个规定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依据该规定,女方目前在国外,其若委托中国律师向男方住所地,即服刑监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则该法院必然由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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