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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缺席宣判后被告还能以送达错误为由申诉吗? ...

已有 534 次阅读2023-7-13 19:00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申诉问题的咨询。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在法院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宣判离婚后,被告能否以法院送达错误为由提出申诉,进而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判决?

对于这位当事人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为了便于理解,本离婚律师先介绍一下该案的大致情况。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已经三十余年。虽然算是老夫老妻,但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后无子女,故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从十年前开始,女方都要前往美国与前夫所生育的女儿居住半年。原本夫妻感情不和,在加上双方经常分居,让婚姻关系岌岌可危。后来双方索性彻底分居,即便女方回国,也居住在自己原来的户籍地址,与男方彻底断了联系。一年前,男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其时恰逢女方在国外居住。于是法院在向其居住地址送达失败后,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审理了该案。虽然被告缺席,但男方对于诉讼的准备非常充分,提交了大量夫妻感情不和,及双方分居长达七年的证据。鉴于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得知“被”离婚的消息后,被告打算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判决,其申诉的理由则是:法院开庭前对其送达错误,没有让其真正知晓诉讼的消息,由此导致其无法参加庭审,丧失了举证质证及反驳对方,当庭辩解的机会。涉外离婚案件中缺席宣判后被告还能以送达错误为由申诉吗? ..._图1-1

对于这位女士的申诉理由,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二:

1、结合该案具体情况, 分居后女方的居住地就在其户籍地,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尝试向该地送达离婚文件是正确的。由于女方其时正在国外,且无法获知其在美国的具体地址,加之其他诸如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均无从知晓,故法院对其采取了公告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公告期为三个月,期满后便视为已经送达完成。法院据此结果安排开庭审理并无失误之处。

2、退一步讲,我们假设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即便出现了失误,造成本不该判离的案件,被法院宣判离婚。被告也不能借此而发起申诉,并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判决而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理由很简单: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便恢复了单身状态,可以随时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此时如果撤销了离婚判决,则之前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便会造成再婚的一方“被重婚”的现象。正因如此,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撤销离婚判决,恢复婚姻关系的申诉一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对这位身在国外的被告所作出的缺席审理与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其申诉不大可能成功。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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