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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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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关于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要考虑孩子的利益,导致很多法官以离婚期间,尤其是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其理由大致是:离婚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尤其是在真正离婚前的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往往反映了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博弈结果。与此同时,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势必以养成习惯。如果在离婚时将抚养权判归另一方,则会导致孩子的不适应。因此,将孩子判归其长期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将把由于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影响尽可能地降低。
对于上述理论,本离婚律师是完全认同的。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却不能很好地利用审判规则,导致自己犯错误,有时候甚至适得其反。比如如下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现年5岁。由于双方婚姻家庭观念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女方打算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虽然男方同意离婚,却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不肯让步。在此期间,女方伙同其父母,趁孩子从幼儿园放学之际,将孩子“抢走”。自此,双方开始分居。期间虽然男方竭力寻找,但均无功而返。与此同时,女方获得了前往美国留学的机会。于是女方将孩子托付给了孩子的姥姥、姥爷,自己则独自赴美读书。半年后,女方委托中国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以分居后男方未照顾孩子为由,请求将孩子判归其个人抚养。
男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特意聘请本离婚律师代为应诉。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虽然女方制造孩子与男方脱离抚养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离婚时就能够得到抚养权。原因在于——女方实际上也与孩子是处于分离状态的。也就是说女方不仅禁止男方抚养孩子,而且她自己也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孩子目前只是跟随姥姥、姥爷在一起生活。从情理上来看,孩子跟随父母生活通常优于跟随他人生活;从客观条件上来看,男方与孩子同在中国并都在北京市生活,而女方则与孩子远隔重洋。男方不仅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便利条件,并且其抚养的愿望也十分强烈。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该案的法官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将孩子判给女方。因为这将意味着在父母离婚后,孩子将继续跟随姥姥、姥爷一起生活。而身为孩子父亲的男方虽然想抚养孩子,却被法律禁止。这个结果不仅违反法律,而且也不合情理。
基于上述分析,本律师在庭审中紧紧抓住女方的致命弱点而发起进攻并最终说服了法官。男方成功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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