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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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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位当事人加了本律师的微信,想要咨询其与精神病配偶离婚的问题。由于这位当事人给出的案情非常有限,导致本离婚律师难以判断该案的进一步发展,乃至结果。出于职业习惯,本律师还是打算结合这非常有限的案情来做该案未来走向几种可能性分析。
先介绍一下这位当事人所提供的案情。这是一位男士,他在五年前经人介绍与女方相识并交往,经过半年的交往后,双方登记结婚。半年前女方行为举止有时会有些异常。经过询问得知,女方在上大学期间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并在多家医院住院就医。后病情趋于稳定并出院。得知此事后,这位男士难以接受,先决定与女方分居,后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女方并不同意离婚。为此,女方出示了一份关于自己精神状况的诊断证明,以此来表示自己是弱势的一方,经济状况拮据且有病需要医治。
本律师所能获知的案情仅此而已。接下来我将运用自己办理当事人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所积累的经验来分析一下接下来法官会如何继续处理这个案件。
一、如果在开庭前,法官没能得知被告是精神病患者,毕竟在开庭时被告才拿出了诊断证明。那么,法官应该中止案件的实体审理,转而解决程序问题——精神病患者不得独自出庭应诉,因为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力是不足的,必须要为其解决法定代理人的问题,并由这位法定代理人亲自或者委托婚姻律师帮助其出庭参加诉讼。
二、如果法官已经解决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问题,则该案应该继续解决实体问题——应否判离。
1、如果这位男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根据现有案情,是不具备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条件的。比如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才半年;再比如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婚前患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隐瞒患病,婚后久治不愈等。与此同时,虽然女方提出证据主动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其证明了需要接受治疗,且经济能力较差,需要帮扶,所以法官也会根据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而倾向于暂时维持婚姻关系,给女方一个能够具备接受治疗的条件。总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不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而判决离婚的。
2、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位男士是半年前刚发现女方是精神病患者,所以其不大可能在本次诉讼之前曾经有过一次或者多次起诉请求与女方离婚的经历,所以本律师对于反复起诉离婚的情形予以排除。
3、法官肯定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尝试离与不离两方面进行调解的。如果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离婚,则该调解方案大概率会包括男方要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在男方给本婚姻律师提供的案情当中显示了女方意图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较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什么要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差呢?无非是希望在离婚时能够额外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据此,本律师认为女方同意接受调解而离婚的话,必然以男方付出经济帮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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