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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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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位获得离婚判决不久的当事人向本律师咨询能否变更判决内容的事情。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来看,很多当事人在履行判决内容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进而希望与对方协商加以变更。然而,判决书是由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变更意见能改变甚至否定掉离婚判决的内容吗?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判决内容的不同来分析。
一、可以协商变更的离婚判决内容。
1、有关离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私有财产,当事人是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的。既然如此,当事人便能够选择取得或者放弃某些财产所有权。比如离婚判决中确定家具电器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折价款。然而男方并不需要这些财产,而女方恰好需要。于是男女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由女方获得财产所有权,同时给予男方一些折价款。这种约定是有效的,至于离婚判决书里的相应规定则不必再执行。
2、有关财产给付的内容。还是上面的例子当中,既然由女方获得家具电器,自然男方没必要再给女方折价款。这实际上已经是将离婚判决中的财产给付内容做了变更。
3、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希望改变孩子抚养权,希望让孩子跟随另一方生活。对此,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与此同时,有关子女抚养费以及探望权等内容都会发生变更。
4、离婚判决要求当事人履行某些行为。比如赔礼道歉、限期搬离,甚至是子女探望内容。由于这些内容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影响社会秩序,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对于上述可以变更的离婚判决内容,本婚姻律师建议当事人签订一份变更协议,以避免日后为此发生争议。
二、不可以协商变更的离婚判决内容。
与身份关系确认有关的内容。在离婚案件中,最主要的身份关系便是婚姻关系。一旦离婚判决生效,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双方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对此内容加以变更。如果想继续做夫妻,则只能通过婚姻登记,重新建立婚姻关系。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都想离婚的话,应该去婚姻登记机关,或者重新发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前的不准离婚判决被双方协商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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