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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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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离婚双方有未成年子女,那么法院一定会同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要求。然而,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对此并不重视,忽视子女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这么干不仅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时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比如以下这子女抚养费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80余万元。由于双方商定离婚后由女方直接抚养孩子,男方负担抚养费。鉴于女方所欠债务的债权人是男方的姐姐,为此,女方提议:离婚后由男方“接手”负责偿还债务。作为交换条件,男方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换言之就是:将债务与子女抚养费进行折抵。
离婚数年后,男方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原来,孩子将其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这个情况让男方大感意外——分明已经和女方说好,把债务和抚养费折抵了事,怎么现在又来索要抚养费呢?
对于上述案情,本离婚律师认为:有权获得抚养费的主体是孩子,并非父母。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以债务转让的方式进行抵偿。本案中,男女双方为了解决其中一方的债务问题而拿孩子的抚养费进行折抵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其完全忽视了孩子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现在孩子主张其被忽视的权利,法院理由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与债务相互折抵的条款无效。男方应按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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