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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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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夫妻特别喜欢签订各种协议。在本离婚律师看来这些协议未必都会有效。比如本律师曾经办理过的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儿,但是由于性格不和而频繁发生矛盾。数年前,女方偶然发现男方仍在与前女友联系,为此双方发生矛盾。最终,男女双方签下一纸协议。其中一项内容为:首先提出离婚者无权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虽然写下了该协议,但是男方仍然难以忍受目前这段婚姻。于是,男方找到本律师咨询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在咨询的过程中,男方拿出了那份当年签署的夫妻协议,并指着上述失去子女抚养权的内容说自己很是后悔,不该在离婚与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做选择。
对于这位男士担心失去子女抚养权的事情,本律师认为其大可不必。原因在于: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到身份关系,所以是无效的。既然约定无效,那么男方应该把精力放在如何制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的条件,并以此来说服法官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此后,这位男方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待时机成熟后,便发起离婚诉讼。而法庭上的女方此时还将夫妻协议作为其最有力的证据。殊不知这只是一份无效的协议。最终,法官做出了判决。男方如愿获得了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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