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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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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身在美国的女士关于涉外离婚该如何办理的咨询。这位女士与男方于多年前在北京市海淀区登记结婚,目前双方均在美国生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正在协商离婚事宜。
这位女士的问题是:她们能否在中国驻美国领馆办理离婚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由男方持该协议书回到中国向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并由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离婚判决?
对于二人的方案,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可行的。因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然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但从未规定过将二者相结合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此后需要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如这位女士所述——只有男方一人回国,不符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的要求,故协议离婚方案对他们来说是不可行的。
如果向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倒是对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自回国办理没有强制要求,比较灵活。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双方亲自回国,也可以选择一方回国,另一方委托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甚至还可以选择双方均不回国,而都委托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此外,涉外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离婚协议书并非必备文件。即便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该文件,法官仍然需要征询双方对于离婚问题的意愿。
就本案来说,女方应该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其委托的北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离婚意见书来表达自己同意或者不同意离婚的意愿,而非提交一份在起诉离婚之前就已签字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双方所达成的男方持经中国驻美国领馆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方案乃是将两种离婚方式搞混的结果。操作起来必然是行不通的。
此外,此类涉外离婚案件还有两种解决方式:1、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这个方案可行,但可能会因为成本较高且双方均是中国人而被当事人所放弃。2、向中国驻美国领馆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由于疫情的影响,领馆目前不办理此类事务,故最可行的方式看来只有委托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中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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