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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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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另一方则在国外的情形。其中急于离婚的原告往往会认为:自己已经与被告分居多年,早已符合婚姻法律所规定的两年的时间标准,现在已经处于双方互不联系、交流就会发生争吵的感情不和状态,所以一定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对于上述当事人的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正确。因为他们忽略了离婚法律意义上分居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原、被告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双方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分开。所以法官是不会将这种情况套用婚姻法律中所规定的分居情况的。
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的情况应该属于因工作或学习而分开,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在长期的两地生活过程中,一方出现外遇,或者双方不能就未来生活安排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吵并发展到要离婚的地步。这种情况不属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虽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但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也会对法官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产生影响。比如双方从5年前开始分开,期间发生矛盾,乃至最近三年都互不联系。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官也可能会做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判断,进而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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