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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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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明是涉外离婚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该证据,则离婚诉讼无法成立。
关于结婚证明的获得往往通过以下方式:国内婚姻登记机构颁发,国外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毋庸置疑的是国外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的结婚证明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证明与认证手续。那么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还需要办理证明与认证手续吗?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需要办理这些手续的。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驻外使领馆区域范围仍属于驻在国的领土。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怎么能不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履行证明与认证手续呢?
如果持有这种认识,只能说明您对法律的理解是机械教条的。要想运用好法律,必须要探究法条背后的立法本意。法律之所以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必须履行证明与认证手续是因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很多证据都是来自于国外,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到底如何,中国法院难以简单查证。为此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这一最熟悉证据形成地情况的中国驻外机构来辅助认证。由此,法律才出现了涉外离婚证据的证明与认证制度。
反观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由于该证据直接来源于中国驻外机构。让驻外使领馆自己对自己制作的结婚证进行认证明显是多此一举。根本达不到法律所设定的辅助证明的目的,所以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将此类结婚证直接拿到法庭上当作离婚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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