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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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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及居住情况比较复杂,而这有直接对法院的管辖权造成影响,所以对我们离婚律师来讲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确定管辖法院。今天要讲的其中一种情况是双方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该选择向国内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以昨天本律师接触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都在日本国工作和生活三年以上。男方户籍地位北京市海淀区,出国前的居住地在北京通州区。女方户籍地与出国前居住地都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双方于6年前在北京市海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自己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大连法院对于该案有管辖权吗?接下来让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依据婚姻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两个法条是最可能适用于该案的管辖规定。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呢?本婚姻律师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看何为“在国外定居”?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于2009年在《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中的解释是:“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这是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详细的关于 “在国外定居”的含义。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一个法律名词——华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案中,双方均是中国公民,均在日本国连续居留两年以上,且不少于18个月。明显属于在国外定居的情形。故不符合上述第1个法条的规定。同时,既然双方均在国外定居,所以身份是华侨。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2个法条,即“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不仅原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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