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在本律师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涉台离婚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通常参照涉外离婚案件来处理。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其中的送达问题乃是其中较为重要且较难解决的问题。根据本律师处理此类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法院在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离婚起诉书在内的诉讼文件时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如果台湾地区当事人生活在中国大陆,则可以向其直接送达。如果本人不在,也可以向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此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受送达人不在中国大陆居住,只是临时来到大陆的,仍然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可以向其代收人送达。
3、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中国大陆委托了婚姻律师或者有资格的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除非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收的外,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6、根据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7、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