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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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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是涉外离婚,免不了需要将一些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作为离婚证据提交给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京有数家被赋予司法翻译资质的机构专门提供此类翻译服务。于是本离婚律师找到其中一家进行接洽。很快,翻译机构便完成了翻译草稿并提交给我的当事人进行确认。而我的当事人则对其中某处的翻译进行了修改:
原文为:“This decree is effective after it is signed and filed. ”
我的当事人修改为:“本判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提交后生效”
稍懂英文的人都能看出,上述原文中除了并没有“当事人”的字眼。而在这份文件中书记官也是有签字的。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既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赋予了数家翻译机构以司法翻译的资格,那么,这几家机构应该是作为解决翻译问题的专业机构而存在的。法院、当事人与律师皆非此类专业人员。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或机构去办理应是正常的选择。至于翻译内容是否有误,当事人虽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最终仍应以翻译机构的意见为准。否则,一切翻译内容皆由离婚当事人自定,仅借翻译机构的名义出具翻译材料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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