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songjlvshi的个人空间 //www.sinovision.net/?646170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一个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翻译问题

已有 389 次阅读2023-6-28 16:11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是涉外离婚,免不了需要将一些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作为离婚证据提交给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京有数家被赋予司法翻译资质的机构专门提供此类翻译服务。于是本离婚律师找到其中一家进行接洽。很快,翻译机构便完成了翻译草稿并提交给我的当事人进行确认。而我的当事人则对其中某处的翻译进行了修改:

原文为:“This decree is effective after it is signed and filed. ”

翻译机构的翻译为:本判决在签署并提交后生效。一个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翻译问题_图1-1

我的当事人修改为:本判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提交后生效

稍懂英文的人都能看出,上述原文中除了并没有当事人的字眼。而在这份文件中书记官也是有签字的。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既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赋予了数家翻译机构以司法翻译的资格,那么,这几家机构应该是作为解决翻译问题的专业机构而存在的。法院、当事人与律师皆非此类专业人员。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或机构去办理应是正常的选择。至于翻译内容是否有误,当事人虽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最终仍应以翻译机构的意见为准。否则,一切翻译内容皆由离婚当事人自定,仅借翻译机构的名义出具翻译材料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审理的顺利进行。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