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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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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前些日子有位远在英国的女士向我咨询涉外离婚的问题。她的情况涉及到了领事婚姻。所谓领事婚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特殊情况也包括某些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制度。这位女士与男方同为生活中英国的中国公民,他们便是于4年前在中国驻英国贝尔法斯特总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登记。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是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由于一部分财产在中国,所以这位女士的初步打算是在中国与英国同时发起离婚诉讼。
既然是离婚,便会根据具体案情假设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在讨论协议离婚时,这位女士突然提出一个观点,即:自己是在中国驻外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国内民政部门并不知晓。自己可以和男方写个离婚协议,然后把离婚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好后便可以直接回国重新开始另一段婚姻生活,无须再去办理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手续,而且她的一个朋友之前就是这么做的。
对于这位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不正确的。理由是:
1、领事婚姻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的有效方式。其法律后果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完全一致。既然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那么离婚也必然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采取诉讼或者去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才可以。由此可见,办理过领事婚姻的男女双方私下写上一纸协议便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想法是不具备法律理论基础的。
2、说个更现实点儿的情况:我国外交部从2018年开始便实现了通过专线,定期将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由此,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可以直接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当事人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同样,驻外使领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也可以到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查询到当事人在国内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既然二个婚姻登记机构的信息实现了共享,还如何能欺瞒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呢?不解决之前的领事婚姻登记,回国后再去办理结婚登记岂不等同于以身试法的重婚行为吗?
综上,这位女士打算不办理离婚登记便试图回国重新开始另一段婚姻生活的想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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