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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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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涉外离婚判决问题的男士。他正被自己手中判决的生效问题所困扰。
这位男士多年前与一位美籍华人女子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至山西省某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女方远在美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向其做了域外送达。虽然如此,女方在开庭时仍无故缺席。最终,法院于两周前做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拿到判决书后,这位男士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即需要从法院处取得判决生效证明,以证明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于是他又再次打电话联系法官,没想到法官却含糊其辞,未做出准确答复。由此导致这位男士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对于这位男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凭多年来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判决书尚未生效,这位男士应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并耐心地再等一等。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做出一审涉外离婚判决后,身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是30日。本案判决刚刚做出二周,尚未过上诉期,故不可能生效。
2、法律所规定的上诉期是从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书之日起计算的。鉴于本案前期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女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时间便耗费了半年之久,故本律师可以断定女方很可能尚未收到判决书,而且很可能还需要半年的时间才能收到。故在计算女方的上诉期之前,先要等半年,待女方拿到判决书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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