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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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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往往需要做域外送达。鉴于域外送达非常耗费时间,所以作为原告来讲都应该尽量避免。最近,本律师目前正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处理一起法官要求做域外送达的涉外离婚案件。
我的当事人(女方,中国籍)与美国人Thomas(化名,被告)于三年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没多久便开始分居且互不联系。女方现在已经无法找到男方。为了尽早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官要做的工作首先就是联系被告进行送达。然而,这位法官却于今天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大概的意思是:被告是美国人,需要原告提供被告在美国的地址,然后做域外送达。
对于这位法官的想法,本婚姻律师坚决反对。理由是:虽然被告是美国人,但双方是在中国相识并登记结婚。且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很快便开始分居。女方无从知晓被告在美国的住址。另外,关于分居后被告是否回了美国或者仍然在中国,甚至是其他国家均无法确定。对于这种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采用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采用公告送达来解决。
听了本律师的意见后,这位法官不再坚持采用域外送达的方式,而是表示需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直接进行公告送达。
毕竟这种方式耗费时间漫长,对急于离婚的原告来说非常不利。对于该案的送达方式,本律师还是非常有把握地认为这位法官在连被告在美国住址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只能放弃域外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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