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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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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涉外离婚问题的男士。他的案件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比较有典型意义,故本离婚律师借此为大家做个讲解。
这位先生是长沙市人,他太太的户籍则在杭州。七年前双方在美国密歇根州登记结婚,后均回国。现男方常年居住在北京,而女方则生活在天津。双方在美国密歇根州有一套房产。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正在商讨离婚事宜。既然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美国,故只能选择向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起诉以解除婚姻关系。接下来,本 律师就要分析一下双方都能够向哪些法院起诉离婚。
一、美国密歇根州法院。鉴于双方的主要财产——房产在美国,而中国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无法解决美国房产的分割问题,故双方的选择是: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一次性解决包括婚姻关系解除与房产在内的全部问题;或者向中国法院起诉仅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美国房产问题另行向美国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密歇根州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在该州居住满180天才能提起离婚诉讼,而目前双方居住在中国,故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女方向中国北京法院起诉。虽然双方婚姻缔结地在美国,但男方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故女方可以向北京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然而,关于美国房产问题可能要双方另行向美国法院起诉来解决。
三、男方向天津法院起诉。与上述第二项的道理一样,男方可以向女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天津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同样,美国房产需要另案由美国法院审判和解决。
四、女方向男方户籍地法院起诉。虽然户籍地法院的管辖权依据比较容易获得,但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是男方户籍地的长沙法院,所以未来容易引发管辖权异议。
五、男方向女方户籍地法院起诉。与上述第四项的道理一样,都容易引发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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