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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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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刚刚办理完成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并不复杂,但由于当事人发起该诉讼主要是为了与对方“斗气”,故而本律师认为还是有必要谈谈的。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有7年。婚后双方长期生活在美国。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双方在国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且很少回国,故由美国法院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的。然而,王女士却心里非常不服气,认为婚姻破裂的结果都是男方造成的,凭什么他还有资格起诉离婚呢?既然无法阻拦男方向美国法院起诉,鉴于双方还是中国国籍,索性自己作为原告也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的离婚案件可以同时在中美两国的法院分别审理,但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女士这么做并无太大意义。对此,王女士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并请求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发起诉讼。
就这样,本婚姻律师以王女士为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涉外离婚诉讼。男方得知消息后马上联系海淀法院的法官,以双方的离婚诉讼正在美国法院审理为由,请求法官驳回女方的起诉。对于男方这种明显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请求,本律师自然要站在王女士的角度予以反驳。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并决定继续审理。
由于双方均在国外,男方反复提出异议,加之王女士就是为了“斗气”而“折腾”男方,导致该案从立案后拖延了半年多的时间也无法开庭。此时,美国法院已经做出了离婚判决。于是男方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诉讼。为了继续当原告起诉对方,王女士又让本律师想办法通过四中院的裁定驳回了男方的申请。
虽然海淀法院迟迟无法开庭审理,但在本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可谓是小胜连连。男方对付中国法院离婚诉讼的招数既然已经黔驴技穷,案件便理所当然地开始了正式审理。庭审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无异议,案件本可以结束庭审等着宣判了。此时男方的代理人也许还在想着美国法院判决的问题而突然提出: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美国法院已经判决由男方每月负担约合人民币3万元,且男方已经实际支付了好几个月,所以请求继续按照美国法院的判决数额履行。
对于男方代理人的意见,本律师很是欣喜。因为其提出的抚养费数额已经超过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且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判决让男方支付如此多的子女抚养费的。于是,本律师当即表示同意。虽然双方代理人均有权发表代理意见,但法官出于慎重还是要求庭后当事人本人需各自提交对此问题的书面意见再行确定。散庭后,本律师马上将庭审情况向王女士作了汇报,并建议其尽快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同意按照美国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
虽然诉讼局面对王女士非常有利,但没想到王女士却仍然觉得不解气。于是又向男方提出了许多毫无法律根据的额外要求,否则就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让案件继续拖延下去。原本只想在离婚诉讼中当原告,不想当被告的王女士,现在却不想尽快离婚,并以拖延诉讼、不离婚来要挟作为被告的男方。如此匪夷所思的想法让本律师瞠目结舌。虽然本律师反复提醒王女士:“拒不提供书面意见,法院仍可能会做出判决。”无奈王女士始终置若罔闻。期间甚至提出要与男方共同签署意见书。当得到本律师的答复:“那叫协议书,不叫意见书。意见书只表明你的意见即可。”后,王女士就又没了下文。
终于,在等待了两个多月仍不见王女士提交书面意见后,法官直接做出了离婚判决,而关于抚养费一项明确要求按照美国法院判决履行。纵观全案,王女士与男方“斗气”做法的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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