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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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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在国外、联系不便,所以送达环节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没有完成合法有效的送达,离婚案件将无法继续审理。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可能涉及的送达方式有:1、依条约规定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送达;4、向代理人送达;5、邮寄送达;6、公告送达。
虽然看似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较多,但每种方式却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被使用。鉴于涉及美国的离婚诉讼较多,本离婚律师在这篇文章中将简要介绍一下中国法院如何向身在美国的当事人送达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把身在美国的当事人分为两类:中国公民与美国公民。
一、对于身在美国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有:1、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送达;2、向代理人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
二、对于身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有:1、依条约规定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向代理人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
在上述送达方式中最为便捷的是向代理人送达与邮寄送达。由于很多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很多当事人早已分居,无法准确提供受送达人的准确住址,或者由于快递签收手续的不完备,无法作为已经合法送达的凭据,故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邮寄送达的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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