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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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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在美国的当事人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咨询。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包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结婚多年并在美国生活。数年前,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包先生准备向北京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先生在美国对离婚判决书做三级认证后提交给了中国法院。以此来证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是真实的。然而,在三级认证文件中所附的一份州政府的证明内容却是:“证明JACOB(化名)为夏威夷州第一巡回法院书记员。”很明显,该内容无法在州一级阶段证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实性。由此,北京法院依法驳回了包先生的申请。
本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对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应通过美国当地公证机构证明其真实性,然后由州政府证明前述文件中公证机构签章的真实性、再由中国驻美领馆证明美国州政府签章真实的逐一且彼此衔接的一个证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真实性的过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可能不被中国法院所认可。
本案中,虽然包先生提供了三级证明文件,但州政府却没能证明美国公证机构对离婚判决所做公证的签章的真实性。由此导致其证明环节存在问题,所以中国法院才最终驳回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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