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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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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上一篇文章中所谈的那个起诉离婚案件。该案中的那位想要拖延诉讼的女当事人今天又向本律师咨询了一个问题——此前诉前调解员曾经尝试调解,而自己并没有拒绝接受诉前调解,那么现在法院为什么不再进行诉前调解,而是要直接开庭呢?这么做分明会缩短审理该案的时间,能否就此事质问法官吗?
对于这位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回答。
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无正式的法律对诉前调解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有关期限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地方法院所发的文件。比如本案发生在北京,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出台的《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卷,调解期限为三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的,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委派调解的案卷超过六十日调解未果的,案卷由多元调解系统强制导出至立案系统进行立号分案,但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北京地区法院的诉前调解期限通常不超过六十日,除非有特殊情况。但是该文件对于何为特殊情况,以及出现特殊情况后应该延长多久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本案的情况是:男方起诉离婚时,女方尚在国外,属于涉外案件。处理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送达难度高于普通离婚案件。同时对于海外形成的诉讼文件与证据的要求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很大的差别。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由此可见,认定该案具有特殊情况而允许诉前调解时间超过三十天或者六十天都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如上所述,关于诉前调解在超过规定期限后还能再延长多久的问题是没有规定的。所以,在延长期内,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随时结束诉前调解而正式立案并进行审理也是没有问题的。
二、高效审理案件,而非久拖不决乃是社会共识。相信没有哪个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以追求拖延解决案件为追求目标。法官结束诉前调解而纳入正式审判程序分明是在加快案件的处理进程。做法本无可厚非。这位女士却要以此去质问法官为什么不继续诉前调解,这么做明显是不对的。总不能以自己要拖延诉讼从而挽救婚姻或者达到其它目的,法官却因为积极履行了审判职责,破坏了其计划作为理由去指责法官做错了吧?
三、本案的诉前调解程序结束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原告不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既然是调解,争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无论是哪一方,只要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调解,那么调解程序就应该立即结束,转而进行审判。因此,本案的诉前调解程序的结束也可能是原告不同意调解而导致的,与法官或者调解员无关。
总而言之,本律师认为这位女士不应该去质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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