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由于在离婚诉讼中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所以当事人不服一审离婚判决的都有权提起上诉。通常所规定的上诉期对于原、被告来说都是十五天,并从将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确可能出现原、被告的上诉期不一致的情况。为了说明问题,本离婚律师先以不久前办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作为例子。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为加拿大籍,并长期在加拿大生活。男方则长期生活在中国北京。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接受了王女士同意离婚并要求追查男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委托后,本离婚律师与男方对簿公堂。最终,本律师调查出来男方名下共有近一千万元的财产,并由海淀区法院在一审离婚判决中做了公平的分割。而一审判决书明确双方的上诉期分别是:男方十五天,王女士三十天。迫切希望从男方处获得应有补偿的王女士提出了双方上诉期不一致的问题,尤其是该判决为何是在三十天,而非十五天后就生效?
之所以海淀区法院将王女士的上诉期规定为三十天是因为王女士身在海外。假设王女士准备上诉的话,需要比国内当事人更多的时间来提交上诉材料,比如上诉书的三级认证等,故而法院将王女士的上诉期规定为三十天。解释完其中的原因后,本律师提醒王女士:“鉴于一审离婚判决的结果与男方的期望相差甚远,尤其是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男方应该自认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所以不应急于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先看一看男方在十五天内是否提起上诉再说。”
此后没几天,本律师就接到了法院的通知,男方果然以一审判决分割离婚财产不公而提起了上诉。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