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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驻外使领馆拒绝办理文书签字公证该怎么办?

已有 214 次阅读2023-6-10 10:22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身在国外的中国国籍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方便回国参加诉讼的,可以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的签字公证手续。规定虽然如此,但有时却会遇到明明自己申请办理公证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但使领馆却找出一些完全不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办理的情况。

根据本离婚律师以往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认为:鉴于使领馆的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拒绝办理的理由五花八门,无法归纳总结。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而又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知如何与他们交涉时,可以参考以下本律师曾经遇到的案例想办法灵活解决:

一、身在美国纽约州的张女士(化名,被告)与身在中国的男方刘先生(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多年。不久前得知男方已经向中国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其离婚,但尚未接到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准备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于是,本律师将授权委托书准备好后告知张女士前往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办理文书签字公证手续。没想到工作人员答复说要审查中国法院的传票后才能办理公证。张女士告知他们自己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后,领馆工作人员竟然说:你可以让你的中国律师先去法院把传票领出来。

对于领馆工作人员的要求,本律师认为是毫无道理的。原因在于:1、张女士目前仅是从男方处得知法院已经受理,而法院要把传票送达给张女士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如果等收到法院传票后在办理公证手续的话无疑会耽误本律师在国内调查取证工作。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只有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去法院代领传票。领馆拒绝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让本律师如何提前拿到法院传票呢?这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而是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遇到驻外使领馆拒绝办理文书签字公证该怎么办?_图1-1

张女士跑一趟领馆不容易,鉴于授权委托书并不体现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的原、被告身份,于是本律师让张女士换个方式与他们交涉,即声称自己准备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来办理连同起诉书与授权书在内的文件公证手续。既然是原告以身份办理起诉文件的公证手续,也就意味着尚未向法院发起诉讼,这回领馆工作人员总不会再要求审查法院传票了吧?没想到领馆工作人员仍然拒绝,理由则是:刚才张女士已经说自己是被告了,所以不能以原告身份办理公证。

有哪个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就不能再起诉离婚呢?虽然法院对此有权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也行使一下起诉权利啊?怎么能在被告向法院尝试起诉之前就被领馆工作人员妨碍了呢?起诉权可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的权利啊!对于领馆工作人员这种毫不讲理、小孩吵架似的工作风格,本律师也无语了。于是本律师告知张女士:不要再和他们浪费时间,到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授权书的三级认证手续,虽然要多花几天时间,但中国法院也会接受。最终,本律师持经过三级认证的授权书为张女士圆满处理了她的离婚案件。

二、身在美国洛杉矶的李先生(化名,原告)与身在中国的赵女士(化名,被告)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多年前在美国登记结婚。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李先生准备委托本律师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李先生持本律师为其准备的离婚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来到中国驻洛杉矶领馆办理公证手续。领馆工作人员拒绝办理,理由则是: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所以应该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向中国法院起诉。

这家领馆工作人员的答复就更加不可理喻了——中国法院都无权管辖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了!随便举个法律规定作为例子都可以证明领馆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在交涉现场,本律师通过微信告知该领馆工作人员可以查阅一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没想到该工作人员竟然回答说:这个规定仅指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情况。这个回答分明是在歪曲法律的规定!于是,本律师将之前同样在美国登记结婚却在领馆办理了公证,有他们领事的签字的文件隐去了当事人相关信息后拍照发给了他们。质疑他们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却选择不同处理方式?这一招还真管用,领馆工作人员当场就为我的当事人办理了公证手续。

经过多方了解,包括后来向其他在外交部工作的当事人请教后,本律师得知: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在驻外期间是可以带家属的。为了解决这些家属在国外的工作问题,使领馆便会为他们安排一些诸如涉外公证等事务。而本律师遇到的这些领馆公证人员很可能就是这些家属。他们往往缺乏对于涉外公证、法律、尤其是婚姻法律的专业知识,虽经短暂培训,仍然非常不专业,甚至会出现在公证过程中替中国法院决定管辖权、干扰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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