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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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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今天准备谈一下离婚起诉状中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案由。所谓案由乃是法律规定的针对特定纠纷所给定的专门名称。只有案由明确才能让法官清楚案件的审理方向与范围。如果案由选择错误,法官是有权直接驳回您的起诉的。由此,案由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多年办案经验认为,虽然婚姻家庭类的案件是民事纠纷的一个门类,但是其又可以出许多小的类别,如婚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子女等。
在上述几个类别当中还存在许多更小的类别。比如在婚姻关系当中便可以分为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乃至同居关系纠纷等。而在财产纠纷当中可以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
如此细致的划分不要说对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当事人来看往往是一头雾水,甚至连一些律师也会犯错。记得当年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大厅办事的过程中就曾经见到一位与立案法官发生争吵的律师。原来,这位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准备立案,而立案法官非要让他把其中一项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去掉。这个要求让那位律师颇为恼火。这位律师认为:房子是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但是被被告独自霸占。如果离婚时不加以分割,那么在离婚后这个房子岂不真就成了被告的个人财产了?
对于那位律师的辩解,立案庭的法官也不客气。其答复道:“这个房子尚未办理产权证,你们在离婚后还可以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解决啊?你不会连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个案由都不知道吧?”
其实,这位法官是一片好心——此类房屋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分割,让当事人交了大额诉讼费后,得到一个驳回该诉讼请求的结果明显让原告的利益受损。只是这位律师还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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