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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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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法官应该查明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而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孩子往往跟随一方生活在国外,不便出庭接受法官询问。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如何处理呢?
以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虽然孩子可以不用亲自到法庭发表意见,但应当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抚养意见书。具体做法是:如果孩子为中国国籍,可以直接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抚养意见的公证手续。如果孩子为外籍,则需要办理抚养意见的三级认证。然后将该抚养意见书连同翻译件一并快递给法官。
法官获得上述文件后便可以直接将其直接作为证据而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孩子在意见书中表明愿意继续随海外一方当事人生活,法官会在排除了海外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后便会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判决中按照孩子意愿决定由海外一方当事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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