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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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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说,协议离婚是一种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离婚方式。既然以自愿为基础,那么其中的约定应该能够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然而,本律师却发现有一些缺乏诚信的当事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了承诺,却在离婚后很快便反悔。对于此类纠纷,本离婚律师处理过很多。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家庭观念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而女方起初并不同意。经过反复协商,男方提出:如果女方同意离婚,则自己愿意支付离婚补偿款30万元。最终,女方接受了这个条件。双将该内容确定为:“离婚后三年内男方每年12月31日前需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没多久,男方便声称补偿约定是无效的,因为他受到了女方的威胁后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才同意支付30万元的补偿款。
眼见男方出尔反尔,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了诉讼。
法庭上的男方仍然坚持己见。为此其罗列了如下证据:
一、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女方起初是不同意的,直到男方提出准备支付30万元补偿后,女方才同意。
二、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在协商离婚期间,女方曾经找到男方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男方认为,女方的这种行为给自己在单位中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为了防止女方再次到单位“闹事”,自己才愿意支付30万元补偿款的。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关键在于30万元离婚补偿款的约定是否是在男方非自愿的情况下所达成的。
为了有效反驳男方的观点,本律师针对男方的上述所谓证据发表了反驳意见:
一、根据男女双方关于协商离婚的聊天记录显示:支付离婚补偿款的方案是男方主动提出来的,女方并没有以不离婚为要挟,而主动向男方索要离婚补偿款。既然女方并不存在威胁行为,男方声称受到威胁又从何而来呢?男方在证明自己受到威胁才被迫同意支付30万元补偿款说法的逻辑顺序是错误的。
二、虽然男方以单位出具的文件可以证明女方曾经因为离婚之事找过男方单位的领导,但该文件却无法证明此事与补偿款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男方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同意支付离婚补偿款。相反,男女双方是经过反复协商与慎重考虑后才自愿达成离婚补偿协议的。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的同时,判令男方履行约定,及时支付离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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