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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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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就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为此,《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而,稍具生活常识的人就明白:婚姻登记机关又如何能够了解夫妻共同财产乃至当事人的子女情况呢?基本上就是凭当事人自己提供。因此,在一些离婚协议中就会出现不能体现出全部离婚财产的情况。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男女双飞燕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没有写明各自名下银行存款的分割约定。离婚后,女方偶然得知男方在离婚前从公司得到一笔数十万元的年终奖。于是找到男方要求分割。男方则反对,理由是: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存款的分割就意味着双方默认各自存款归各自。因此,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收入的这笔钱便应该归男方个人所有。
对于男方的上述反驳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个理由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其自身都存在着矛盾。
根据民法理论,默认也是达成民事协议的一种方式。既然男方认为双方默认各自存款归各自,又如何能宣称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存款分割内容呢?这便是男方所提理由的矛盾之处。此外,根据案情来看,双方根本不存在默认各自存款归各自的这种约定。因此,无论男方在离婚前所得到的这笔年终奖,还是双方各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都属于在离婚时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则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继续分割。
最终,女方向法院发起了诉讼,并分得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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