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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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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不公平为由而请求本律师为其发起诉讼,以纠正协议当中的不公平之处。比如有的当事人将家庭中最为重要的房屋给了对方。甚至还有的当事人不仅把房子给了对方,离婚后自己还要负责偿还房贷等。长此以往,当事人难免会认为协议不公平。那么对于此类问题,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决定协议离婚后,往往会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并将此类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使之连同其它内容共同在离婚登记完成时开始生效。然而,法律仅规定具备欺诈或者胁迫这两类情形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可以被撤销。并没有规定类似于经济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于这其中的原因,在本离婚律师看来乃是因为离婚协议与单纯的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经济合同有着重大的不同。离婚协议最主要的内容应该是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等,而非金钱价值。在离婚协议当中,财产分割仅是作为附属内容而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离婚协议仍然可以成立。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案往往掺杂着情感因素,且难以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单独审视。既然如此,假设某人在离婚后以对方所分得的财产总价值比自己多100万元,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撤销的话,法律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大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要考虑清楚,避免由于给了对方更多的财产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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