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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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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离婚前的协商内容是否可以被当作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内容的咨询。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本离婚律师决定做一个分析。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由于女方善于管理,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均被女方掌控,男方并不了解。后来由于女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双方的协商谈判主要是以微信聊天方式进行的。在这些聊天过程中,男方提出要求分割女方所掌控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女方拒绝提供财产详情,男方只得凭猜测与分析来讨论一个非常粗略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700万元。最终,双方在聊天中达成一致——女方向男方补偿200万元。
此后没几天,双方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在离婚协议中,鉴于女方始终拒绝提供离婚财产的真实情况,导致自己很有可能在分割财产时受到损害,故男方要求在离婚协议中宣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么做的目的是可以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留待日后再另行主张。于是,在正式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表述为“无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然也未提及在离婚后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补偿款之事。而此后的事实也是女方从未向男方支付任何补偿款。现在,男方打算以女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女方所掌控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男方的起诉,女方的答辩理由是:双方已经在微信聊天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故自己只需向男方支付200万即可。
对于女方的答辩意见,本离婚律师认为是站不住脚的。最主要的理由是:聊天记录的形成时间早于离婚协议的达成时间,且二者的内容相互矛盾。根据常识,夫妻双方在达成正式的离婚协议之前,往往会提出各自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然后就各自的方案进行反复协商,并在协商的过程中多次进行修改。最终,双方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入离婚协议。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正式写入协议离婚协议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均有反悔的权利。这是最常见的情况。除此之外,还会有另外两种少见的情况:
1:男女双方虽然并未将最终协商的内容详细写入离婚协议,但是离婚协议中会写有与其并不矛盾的表述。比如:“男女双方已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达成一致”。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会将双方此前经过反复协商的最终方案视作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双方虽然在协商的过程中曾经达成过一致,但是并未写入离婚协议。同时,还在离婚协议中做了与之相矛盾的表述。
比如本案中男方双方虽然此前协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女方在离婚后要给男方200万元补偿。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却表述为“无夫妻共同财产”。要知道在离婚前,即便双方达成了某些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协议,但是因为尚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未生效,所以女方所掌控的那些财产仍然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无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也与此前双方协商的内容相矛盾。
鉴于离婚协议是双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内容的最终体现,而双方并未将此前所达成的约定纳入进来,而是做了与之相互矛盾的表述,故应该认为聊天中所达成的约定因为当事人反悔而已经作废,更不能将其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鉴于离婚时双方没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有权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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