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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财产公证能免除对妻子的经济帮助吗?

已有 322 次阅读2023-5-30 16:03 分享到微信

有位妇女咨询本离婚律师:现任丈夫以有婚前财产公证为由,拒绝支付这位妇女和其前夫所生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使其生活陷入困境。

这位妇女和丈夫都属于再婚,眼下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孩子,系她和前夫所生。孩子尚未成年,正在学习读书。由于丈夫经济条件不错,结婚前就提出将各自拥有的财产进行公证,归各自所有。这位妇女出于自尊便答应了。结婚十几年来,家庭一直实行个人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子女抚养的所有生活、学习、医疗费也一直由其母亲独自承担。近几年,该妇女下岗了,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无法承担孩子的相关开支。而丈夫对孩子很冷漠,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这位妇女便有心想离婚

婚姻律师说法:这位丈夫对其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确实没有抚养义务,但对其妻子却有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位妇女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索要子女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同时,虽然有财产公证,但其现任丈夫仍需扶养该妇女,因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以财产是自己的与该妇女无关为由拒绝提供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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