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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不再是见不得人事情,但是本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在因为离婚争吵不休甚至对簿公堂时,无辜的孩子往往成为双方极力争夺的对象,尤其现在的家庭往往都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更加激烈。本律师在代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不乏有的父母为了争夺孩子而提出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只要孩子能归自己就行。甚至还有的男女要求对方彻底“断绝”和子女的关系。本律师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是男女双方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本离婚律师在此依据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就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做一简单介绍。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后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国家法律在处理离婚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审理父母离婚后因子女问题产生的纠纷的审判依据。但在实践中,又会因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而有所区别。
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无论父母双方是否具备婚姻关系,他们与自己亲生子女的血缘关系都不会改变。父母通过合法的送养行为所终止的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在父母离婚后,无论他们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都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离婚之前是一致的,这主要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长大后对父母的赡养以及父母或子女死亡时产生的相互继承的权利等。
其次,父母离婚前,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母离婚后,他们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前述亲生父母与子女的情况是一致的。
最后,父母离婚前,父母与子女之间是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一、有抚养关系的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即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直到继子女成年的。继父母离婚后,因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双方存在继承关系。
二、直系姻亲型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即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受继父母抚养的情况。继父母离婚后,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随着父母的离婚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