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冰律师:
在报道桑兰案的过程中,我努力尽一个记者的基本职责,尽可能做到准确、客观、公正。黄健曾经多次在网络上谩骂,我都没有理睬。因为我不想将一个记者的职业行为变成一场个人之间的骂战。如果一个记者因为害怕挨骂,就不去报道应该报道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去迎合某些人,我认为是记者的耻辱。
我一向认为,应该给予被报道的各方一个公平的说话的机会。海明辞职之前,是桑兰案的法律代言人,我曾经多次采访海明,至于我在采访和报道中是否有违记者职业道德,我想海明和所有看过我的新闻报道的读者都很清楚,我不再赘述。
我拒绝采访黄健,不仅仅是因为他一而再再而三地谩骂,而且是因为我从未看到过桑兰本人公开正式声明黄健就是他的合法代言人。您接手桑兰案之后,我曾经给您发过邮件,请您谈一谈对于罗淑玲女士公开呼吁桑兰撤案的意见。您要求我提供记者证,我以为您是担心别人恶搞,立刻将我的记者证拍照之后传给了您。没想到您再次发来邮件,要求我提供记者证。我以为您没有收到,就再次发给您。您再次回邮件,说要求我提供“ provide credentials issued by Xinhua News Agency”,我才明白,原来我提供的记者证是美国国务院外国记者中心发的,而您要求我提供新华社自己发的记者证。我向徐晓冰律师解释,新华社在美国是一个外国新闻机构,法律规定所有外国记者在美国要采访必须持有美国国务院外国记者中心发的记者证。我向徐晓冰律师提供的记者证上写明了我的工作单位是新华社,这就是我的采访合法证明。中国记者证在美国采访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像中国不允许外国记者在没有中国颁发的合法采访证件就采访一样。
所有这些交涉中,我一再告诉您,您可以拒绝我采访,也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这是您的权利,从未说过你不能拒绝接受我的采访。
5月10日,为了报道桑兰案主审法官的裁决,为了再次给桑兰一个公平的说话机会,我不计前嫌,再次给徐晓冰律师发邮件,询问您是否有评论,并且告诉您我们的截稿时间。为了确保您能看到邮件,我打电话到您的律师事务所,请接电话的人转告您看一下邮件。您的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的截稿时间之后3个小时,再次发来邮件,要求我”provide credentials issued by Xinhua News Agency“。
徐晓冰律师,我相信,未经您的同意,您的律师事务所不可能发来这样的邮件。我认为,您所谓的要求提供provide credentials issued by Xinhua News Agency只是一个借口,既不明确拒绝我的采访要求,又有意刁难我。而且您的律师事务所邮件中故意称呼我为”通讯员“,并说只愿意接受记者采访,与黄健在网络上一再声称我是一个临时工,没有合法的采访资格相呼应。
对于您的如此行为,我只想告诉您,做人要光明磊落。
我可以公开告诉您,我是新华社的美籍全职雇员,我持有在美国采访的合法记者证。新华社全世界的外籍雇员都叫”报道员“,其中包扩很多大名鼎鼎的世界著名记者和编辑。我再公开告诉您,中国的记者证不是由新闻机构自己发的,而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发的,就像美国国务院发记者证一样。第一,我没有新华社颁发的记者证,第二,我可以提供进一步文件,证明我是新华社北美总分社雇员,但是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记者证已经足以说明我具有合法采访身份,没有必要提供进一步证明。
为了做到仁至义尽,我再告诉您,您可以搜索一下,百度百科中关于中国记者证的解释: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顺便说一句,在跟您交涉的过程中,每一次邮件交涉的第二天黄健就在网络上声称要我出示记者证。说明所有要求我提供记者证的邮件都与黄健有关。写到这里,我忽然感到悲哀,您是一个律师,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用如此低下的手段再三地纠缠一个记者。黄健的谩骂我可以不理睬,我没想到您竟然将自己变成黄健的传声筒。
徐晓冰律师,我想问您,一而再再而三地无理刁难一个记者,是一个律师应该做的事情吗?
我不说您也明白,我的主要新闻来源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律文件,在报道桑兰案的过程中,采访您仅仅是为了尽可能做到公正,尽可能给桑兰说话的机会。即使您拒绝接受采访也没关系,我没有必要强求您一定要接受采访。
最后我再告诉您,无论我遭遇什么样的谩骂与恐吓,无论遭遇什么样的刁难,无论这些无理刁难来自何方,都不会影响我对新闻的基本判断,更不会影响我履行一个记者的基本职责。我可以告诉您,您尽管放心,您的刁难不会影响我对于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准确、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李大玖
附:我的采访邮件与徐晓冰律师事务所的回函:
Dear Ms. Da Jiu Li李大九通讯员:
This is legal assistant to the Bing Law Firm. We cannot pass your email to the attorneys for review because you failed or refused to provide credentials issued by Xinhua News Agency. We cannot independently verify that you work for the agency as you have claimed.
In light of your dogged refusal and deliberately ignoring our reasonable and polite request, we regret we cannot entertain your request. I am sure Mr. Xu will be happy to talk to reporters. However, before we can pass your questions to Mr. Xu, you should give us the courtesy to properly respond to our modest request. We hope you will be more reasonable in giving others time to respond your allegations. Unfortunately, it appears we cannot meet your impossible deadline.
Thank you for your continued support to Sang Lan,
Legal Assistant to
THE BING LAW FIRM, P.L.
2012/5/10 Dajiu Li
<xinwenusa@gmail.com>徐晓冰律师:
桑兰案主审法官已经做出裁决,您有何评论?
我们的截稿时间为美东时间10日下午5点,如果您有评论,麻烦您在此之前回复。电话电子邮件都可以。
谢谢
李大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