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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康俊 著《中国企业力量——罗苏与兴发传奇》28

已有 1126 次阅读2009-4-11 09:58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第二十八章

 

捍卫兴发:直面“李鬼”之恶

 

 

我们要注重依法经营,也要注重学会保护自己。一个

企业如果没有自主创新,没有自己的“个性化”产品,

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就算模仿出新产品,

没前途,甚至要吃官司,害人害己。如今,企业若长

期拼资本,拼小聪明假冒伪劣,定会必死无疑。

 

—— 罗 苏

  自主技术创新,一直是兴发公司决胜铝型材市场的利器。

从90年代末期开始,兴发开始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权,对自主创新的技术和产品实行申请专利保护。到2005年止,兴发公司拥有的专利达261项,其中发明5项,实用新型12项,外观设计244项,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2004年起公司实施专利战略,仅当年就通过申请专利73项;而2005年申请获得的专利数目更是惊人,全年专利141项,其中发明2项,实用新型4项,外观设计135项,也就是说,平均每两天半即产生一项专利。看看,这简直是一个专利“专业大户”,在中国铝型材行业中是独一无二的!

南海区工商联副会长申伟君评价说:“兴发公司在国内行业中具有突出的地位,这与掌舵人罗苏的管理能力和人魅力分不开。他始终把企业管理当作不断学习、发展的过程,注重实践、总结、提高。他原是我们商会副会长,我们每次找他为企业讲课,都既有理论,又有实际,非常有见地,深受当地企业家的好评和欢迎,说比大学教授讲的易懂、实用。比如讲述如何实施名牌战略、如何用人,提出“疑人要用”的新观点,都十分难得。同时,他对国家的政策方针很了解,把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与人民生活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做最好的产品,占领市场的制高点,该企业仅去年就获得产品专利一百多个,这就很了不起。”

在佛山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兴发建立了“兴发集团专利数据库”,内容包括:铝材、陶瓷、纳米、复合材料四大板块。专利数据库的建立,不仅提高了专利文献的检索效果,也更有利于跟踪对手的专利动向,掌握技术发展动向。尤其是,他们把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上,使那些较有价值的专利情报能够成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依据。譬如:在一个项目立项前,先通过对专利文献的检索分析,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状况,找准研发起点,确定技术方案;在新产品研发阶段,借鉴相关技术,启迪研发思路,缩短开发时间,有效解决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利用专利文献防止与他人的专利相抵触,避免陷入专利侵权;在整个研发过程中通过专利检索作好项目跟踪,并且在产品批量生产和推向市场之前,对关键技术进行检索把关,以减少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外观专利铝型材,他们则广泛浏览国内外铝型材厂的最新门窗与幕墙型材产品,以防止发生专利纠纷。为了防止和避免落入侵犯他人专利权误区,兴发公司还对所有提供特殊门窗结构产品形状待加工的客户,总是做到严格查找其来源,并对照专利数据库资料,最后确定其专利状态才决定是否开模生产。可以说,兴发集团在保护自己专利权以及维护别人专利权方向,是做足了功夫的,他们首先避免自己落入侵犯别人专利误区,同时也防止别人侵犯自己专利权。在这方面。兴发一直为行业带了个好头。在行业20多年中,兴发从没被别人投诉过专利侵权。

  然而,这些年来,兴发却成为我国铝型材行业中被别人侵犯专利权最多的一个企业。

  对此,罗苏显得十分无奈,他说:“基本上从我们开厂到现在,国内的很多厂家一直在假冒、模仿我们的产品,每个新品种出来不到两个月,市面上很快就有类似的仿冒伪劣品了,他们造假仿冒的聪明、速度之快,让人防不胜防。南海某一较大的铝型材厂,为了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竟然来我们这儿买回几吨铝材当作他们的产品,以蒙混过关。近年光是我们立案查处的专利侵权事件,平均在80多宗以上,这还是较大的,小的简直无法数计,我们人手不足,力量有限,这样做只是疲于应付一下,刹刹他们的威风,若说是真正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只是九牛一毛罢了。”

  笔者在兴发公司的档案资料中,看到了他们有关打击铝业侵权的艰难和遥遥无期,这与我所了解到的国内诸多企业维权之艰如出一辙。比如中国刀剪业巨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阳江十八子公司,其产品在浙江某地被假冒的产量,竟然超过该厂的年产量,年年打假,年年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以至该公司总经理李回在省人大会议上提案加大打假立法力度,呼吁全社会关注。企业自身维权的无能为力和无可奈何,已成为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们挥之不去的一大心病。

  兴发公司真正拿出决心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知识权益,已是2001年2月。1999年底,兴发才迟迟将自行开发的隔音密封推拉窗系列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了7个外观专利,并将之向社会公告。其实公司自行开发产品已过去了14年,他们才开始懂得保护自己的技术专利。当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立即得到众多用户青睐。次年,他们便发现,南海大沥的广东金×成铝业公司从2000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与兴发专利产品相似的铝型材,给兴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兴发公司以董事长罗苏(专利权人)的名义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辩证和质证以及图片的比较与观察,佛山中院判定被告对原告的6个有效专利侵权的事实成立。金×成公司不服判决,于2001年9月向广东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3年5月依法进行终审判决:金×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兴发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给兴发的经济损失共18万元人民币,并登报赔礼道歉。

   细细算来,从兴发起诉对方至终审判决,该案竟然长达两年零七个月,且不包括随后的执行时间,如此漫漫长路,期间的反反复复,需耗费企业多少精力!须知,兴发的专利申请,现在是平均每两天半获得一个,如此看来,要保护这么多的专利权,对兴发来说,将是何等艰难的事情!

   明知艰难却艰难为之。

  从此,兴发开始了漫长的打假维权之路。

   我们从2004年这算是兴发维权卓有成效的一年中,可以感受其被人侵犯的痛苦以及讨回一点公道时“苦笑”的个中滋味。

  兴发公司自推出2000型和2001型专利推拉窗后,此两种产品在全国市场非常走俏,仿冒之风也就更加凶猛。从2000年起,兴发公司着重在广东、云南等省打假后,2002年10月开始在浙江台州地区有针对性的打击侵权行为。进入2004年,兴发在公司调查组根据侵权情况的轻重和公司各地经销商提供的线索,在获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把人力和精力主要集中在浙江台州、金华下属的义乌、东阳等地以及江苏南通、云南昆明与瑞丽、广东粤西的湛江和茂名等地。

  调查组把工作重点放在防碍公司经销商销售和对公司产品进行恶意竞争的侵权厂家上。他们接到云南地区经销商反映:广东广×公司把销售点就放在其销售点旁边,且产品侵犯专利,又在价格上进行恶意竞争。于是,调查组向昆明市公证处申请对云南广×公司(负责销售广东广×公司仿冒兴发的产品)的仿冒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追究广东广×公司与云南广×公司的侵权责任。先经昆明中院审理判决,责令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兴发专利产品,销毁生产模具,由广东广 ×公司赔偿5万元,云南广×公司赔偿25万元。两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终审后判决,维持昆明中院原判,但在赔偿金上稍作改判。这样一来,对在昆明出现的多家假冒兴发产品的经销商,予一次很大的震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作为一个企业,兴发自知自己维权的力量十分单薄,但却不能眼睁睁看着全国众多的厂家明火执仗、有恃无恐地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所以,他们尽可能在方法上巧妙应对,以已之微力与之抗衡。比如,兴发调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对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作证据保全公证,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销售证据确实充分,比起到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去做制造侵权产品公证的优点是成本低风险小,缺点是不能完全证明侵权厂家的制造行为,但他们基于这样考虑:一般厂家都着重保护自己的销售网络,被起诉后,其销售商为摆脱判决赔偿窘境,大都把侵权产品的制造厂家向法院提供,而制造厂家为保证以后的销售渠道,也不会轻易否认;若是到制造厂家直接取证,成本是销售取证的数十倍。所以,兴发从两三年来的维权实践中,摸索到一条路子。2004年1至10月,调查组共作公证44家,其中专利公证42家,商标侵权公证2家。向各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96件,商标侵权案2件,其中杭州中院68件,广州中院13件,昆明中院9件,南京中院7件,宁波中院商标侵权案1件。被诉讼的侵权产品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大都承认侵权,与兴发公司达成协议,保证再不侵权,部分赔偿的共有38家。

   在诉讼过程中,兴发公司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宗旨,目的是制止更多的厂家侵权,让兴发品牌健康成长,所以,对调查的个案均作好早期分析,以便再做出进一步对策——对那些厂家制造的产品认为未纳入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宁可不起诉;对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那些第一次被追究侵权责任后,既要继续制造侵权产品,又怕承担侵权责任,以图将自己的产品对比专利保护范围稍作改动后生产,但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则坚决起诉,比如豪×公司、银×百公司等个案,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兴发公司以制止侵权为最终目的,只要对方承认侵权并承诺停止侵权,他们都同意与之调解结案。对个别顽固对抗的,则坚决打击。如在南海较大的×铝公司,明目张胆生产兴发专利产品,却强调是自己开发的,除不承认侵权外,还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兴发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兴发公司据理力争,但为保险起见,先是同意将该案中止审理,待复审结果明确后继续审理。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是维护了兴发专利,法院终审判决兴发胜诉,责令对方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罚款8万元。仅2004年,兴发公司共得到法院判决对方侵权赔偿款310万元。

   在维权过程中,兴发维权小组在诉讼、打击侵权厂家的同时,还试图通过媒体报道来揭露其侵权行为,以扩大本公司品牌知名度。从2001年佛山中院判决金×成公司侵犯兴发专利权起,到2003年广东高院终审执行,新闻媒体一直跟进,《南方日报》、《深圳商报》、《佛山日报》等报刊、电视台均作了报道;2003年兴发起诉广东广×公司及云南广×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案胜诉,在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下达后,全国各地媒体包括《云南日报》、《昆明日报》、《滇池晨报》等公开报道了这一消息,有力地维护了兴发产品的声誉,同时从另一个层面也扩大了兴发品牌的影响力。虽然,通过这样的“宣传”来推广兴发品牌,真有点让人“哭笑不得”,但面对现实,兴发也只能“默认”。

   罗苏颇有感触地说:“从国内外企业经营实践来看,只有坚持技术创新的企业,才能保持领先的地位。而保护知识技术权益,将是一个企业的立身之本。打击侵权,捍卫自己的品牌,对保持技术领先起着积极的配合作用。我们知道这项工作很难做,但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而要明知难为而为之。只有这样,才能支持更多的企业去开发自主技术,不断创新,获得自己的技术专利,培养自己的民族品牌!”
    其实罗苏心知肚明,像兴发这么一个“专利大户”企业,要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去维权,将是何等微薄,何等艰难!

  企业维权——路漫漫,战斗正未有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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